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截至目前,2010年秋季学期下发到全区各市、县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已达1.68亿元,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2.58万人,资助面约占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免除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12万多名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近1.2亿元。
近年来,我区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建立健全了从小学到大学“无条件贷款、无障碍入学、无缝隙衔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了“资助政策应知尽知、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申请贷款应贷尽贷”的目标。但目前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善,资助覆盖面小,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
为了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自治区建立健全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原设立的“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制度则停止执行。
资助面从10%扩大到30%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09年为10%)。而且,根据我区实际,资助政策覆盖面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其中: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1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40%;其他县(市、区)农村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30%。
与往年相同,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对招收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予以资助。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资助。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考虑到我区市、县级财政财力状况,对中央规定我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区市财政分担,即设区市(含城区,下同)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县(含县级市,下同)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直属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同时,各普通高中要按一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自治区也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将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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