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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调整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 禁收取赞助费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1

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南宁市将调整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但未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限额,这是记者8月23日从南宁市物价局获得的消息。

调整后收费标准低于自治区规定最高收费限额

调整后,幼儿园全日制收费标准(包括保育费和教育费,下同)是:城市省级示范幼儿园为260~300元/人·月,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限额14%~26%;城市市级示范幼儿园为210~230元/人·月,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限额8%~16%;城市普通幼儿园为180~200元/人·月,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限额0%~10%。

那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又如何呢?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按照办学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价部门希望民办幼儿园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取得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与区内外很多省市相比,收费水平并不高,如:南宁市条件最好的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月,南京市省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600元/人·月,苏州市省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400~480元/人·月,无锡市省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400元/人·月。

据了解,现行的收费标准是2001年制定的。9年来,随着人工费用等幼儿教育成本逐年大幅增加,现行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幼儿园已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运转。去年以来,幼儿园纷纷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为此,南宁市物价部门开展了大量调查,逐个核定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均未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限额。

不得收取与入园(学)挂钩的赞助费

据了解,根据对幼儿园成本审核的情况,本次价格调整是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限额内核定的,因此,价格调整后,同一等级类别的幼儿园核定的收费标准将不一样。

据介绍,幼儿园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其中,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学)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学校收取的教育费,主要用于学前班编外任教老师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南宁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为:城市学校500元/人·学期,乡镇及以下学校350元/人·学期。

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和学校学前班不得再收取与幼儿入园(学)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能跨学期预收费用

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是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费和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费和教育费。

物价部门要求,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学生家长发现学校存在乱收费行为,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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