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8月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正式下发各地执行。广西电台记者就广西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政策采访了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郭连科。
记者:“您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郭连科:“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家实施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广西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必将对全面提高各族人民的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广西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主要对象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生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实施这项政策后,广西自治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57.8万人,全部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广西自治区统一执行的免除学杂费标准是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的收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23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330元。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承担。
记者:“我们在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这个政策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什么特殊照顾?
郭连科:“在实施免学杂费的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办法与经费由各市确定。”
郭连科介绍,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享受补助的方式采取直接免除学生学杂费收费的办法来实现。同时各市政府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核拨补助经费。: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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