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将全面建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的县域内交流制度。按照新规,浙江省内的公办初中和小学,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都应调入县域内的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其中,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
截至2012年底,浙江义务教育专任教师近30万人。按照新规,今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骨干教师将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其中,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县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
为促进教师交流的积极性,浙江要求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工作经历。此外,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两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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