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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2011年10月自考温馨提示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2011年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日至23日进行。市招考办特别提示广大考生,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信息和背面的《考生须知》,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按规定参加考试和答题,公平竞争,圆满顺利地完成本次考试。

◆注意考试要求,顺利完成考试

1、报考本次考试的考生,可以通过“沈阳招生考试网”免费查询考试地点、科目及考试时间(网址:http://www.syzsks.com/ )。并建议考生于考试前1天前往自己考试所在的考点学校,熟悉位置。

2、考生参加考试时要携带准考证。丢失准考证的考生要提前到报名所在的区、县(市)招考办办理临时准考证。持临时准考证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同时携带居民身份证。

3、考生参加考试需要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场前要接受监考人员使用手柄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进入考场后,考前20分钟将接受指纹采集。采集指纹后,考生不得再离开考场。

4、考生参加考试要携带必要考试工具(如黑、蓝色墨水笔或圆珠笔等),但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录音设备、书籍、外语词典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考生不准身着国家机关发放的制服进入考场考试。

5、除“高等数学”科目外,考生参加其他科目考试时,可以使用不带程序储存和信息储存的计算器。

考试时,不允许考生分别使用2种颜色的笔或使用两种笔迹答卷。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6、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于11月21日按省招考办公布的查询考试成绩方式查询本人本次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查询后,如果认为成绩有问题,还可以在省招考办发布成绩后三天内到接纳报名的区、县(市)招考办申请核查所考科目试卷。

◆严抓考风考纪,不要违纪作弊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违反考试规定,考试机构将严格按着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考点学校全面启用电子监控设备监控考场,省、市、区(县市)招考办考试指挥中心通过网络联接电子监控系统实时巡查各考点考场考风考纪情况,并对考场考试情况进行录像,考后对考试录像进行复查,坚决杜绝各种违纪作弊行为。所有考场均使用通讯信号屏蔽器屏蔽各类无线通讯;监考人员使用手柄金属探测器检查进入考场的考生,防止考生携带各种通讯设备违纪作弊。同时,全市各考点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动,对考点周边环境进行巡查,防范控制各种不良因素在考点周边利用通讯设备或采用其它手段干扰考点内的考试秩序。

本次考试,继续在考试前采取考生指纹,并与考生原始指纹比照,防止出现“替考”现象。

3、市、区(县市)招考委选派监察员、市招考办邀请招生考试监督员,分别进入各考点学校专门巡视、检查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和监考人员执法执纪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将有权建议考点立即处理。

4、全市各考点、考场内统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监督举报电话为22700621),市招考办还设立“招考工作投诉信箱”(zkts@syzsks.com ),并在“沈阳招生考试网”开通“招考工作监督投诉”专栏。考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对各类违规行为等问题进行监督投诉,沈阳市招考办考试指挥中心将认真、及时核查考生举报,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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