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近几年外省转入我省自考档案的实际情况,我省规定,从2008年上半年起,凡每年4月、10月在外省考试并将合格成绩转入我省,且在我省已有准考证的考生,须提供转出省的暂住证明、学习证明、工作证明。凡每年1月、7月在外省考试并将合格成绩转入我省的,其转入科目必须是全国考办公布的考试科目及课程代码,否则不予接收。只接受考生个人办理转入手续。
信息来源:辽宁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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