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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实施多项政策助推民办教育发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1

记者日前从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年会(2010)上获悉,云南省昆明市近年来在推动民办教育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探索。

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对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学校,昆明市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民办学校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根据投资者意愿采取政府划拨或出租方式优先供地。对出让供地的,实行政府零收入协议出让;对划拨供地的,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在民办学校建设中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土地规费。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2010年起,昆明市每年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模发展、示范建设,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给予补助。对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公费学位生,由市财政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同级财政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对就读民办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国家规定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对新建和扩建民办学校项目进行贷款贴息等。各县(市)区也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推进招商引校工作

从2008年起,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昆明市均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市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完善表彰奖励机制

昆明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园幼儿、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年审考评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在昆明,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后的相关待遇。对规模较大、生源较多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要求,可以选派部分优秀公办教师和管理人员支教,人事关系按原渠道不变。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教师也可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落实各项优惠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不受结构比例的限制,由学校自主设岗,确定结构比例,按有关程序申报评审聘任。民办学校可按生均成本确定培养费和住宿费标准,学历教育的学校报物价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审批,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支持民办学校跨地区自主招生。

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且捐赠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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