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昆明新建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云周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说,昆明市1998年通过的《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有力促进了昆明市基础教育的发展,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建设资金上,《条例》规定修建小学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实际上开发商又把建设成本分摊到小区业主头上,这与现行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相悖;学校建好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不符,使开发商缺乏为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积极性,造成昆明新建小区没有配套学校,居民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所以《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新区开发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幼儿园、高中阶段学校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且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必须按规定留足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并配套建设。新建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承担。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每4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设18个班规模的高级中学;每2万人口的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安全小学;每5000人口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人口增加还应增加班的建设规模。
鉴于四川汶川地震校舍垮塌、造成学生伤亡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学校校舍建设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中小学、幼儿园门前20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室、网吧、歌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设置强制减速带,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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