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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幼儿园不用再交暖气费了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1

“《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下发日2013年11月11日正式执行,因此,2013年11月11日之前交纳的费用不适用于此《细则》。”

11月27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针对不少家长反映的“按《细则》规定,幼儿园收取了保教费就不能再收取采暖费,已交的采暖费能否申请退还”的问题作出上述回答。

本网昨天(11月27日)刊发《新疆出细则首次统一“幼儿园收费”》一文后,立刻引起了众多幼儿家长的关注。

市民崔先生说,自己的孩子4岁,在天山区一家民办幼儿园上学,去年幼儿园要求交纳180元采暖费,今年10月份又收了200元采暖费。“如果按新政,幼儿园是不应该收取采暖费的,幼儿园今年收取的采暖费能否申请退还?”崔先生说。

市民张先生也表示,自己孩子所在幼儿园每年收取200元采暖费,而且也有幼儿园开具的相应收据。他说:“不少幼儿园都存在类似现象,收取采暖费的标准也不统一,想咋收就咋收。”

采访中也有不少家长坦言:为了孩子能有一个温暖的环境,交100元-200元采暖费也无所谓,但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幼儿园是不是有借机敛财的心态?

乌鲁木齐一家民办幼儿园的园长吕洁则表示,幼儿园收取采暖费也是迫不得已。“我们幼儿园占地400多平方米,每年光暖气费就要8000多元,还不算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这对幼儿园来说每年都是不小的开支”。

对此,自治区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细则》规定,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比如说,所产生的课本(学习)资料、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等费用,都得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所以,崔先生等市民反映的采暖费是在《细则》规定的取消范围之内。

但对于是否能退钱,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所有规定是自《细则》下发日2013年11月11日开始执行,所以说崔先生等人在2013年11月11日之前交纳的采暖费不适用于此《细则》,也不会被退还。但按《细则》规定,2013年11月11日以后,全区幼儿园都不允许再收取采暖费。

此外,多位市民咨询《细则》中所规定的不能收取的费用,是否也适用于民办幼儿园?

对此,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此《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当然也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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