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近日出台《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分别从法人登记、税费政策、收费管理、用地优惠、教师待遇、自主办学等21个方面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快速发展。
据初步统计,新疆共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近2000所,其中民办幼儿教育机构近900所、民办中小学70余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3所、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两所、各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1000余所;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在校生约30万人,非学历教育年培训量近百万人次。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区民办学校数量少、规模小,办学层次低,基础条件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如民办学校教师在身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民办学校面临着办校融资难、各级财政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偏少等。此次意见的发布将对缓解上述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是明确了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教师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据悉,《意见》出台后,我区将通过保证合理用地、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举办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选择机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或捐资助学。此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就业,申请国家、自治区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口办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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