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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厅:“乙肝携带者”不得被拒绝入校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1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入学、入托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入托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幼儿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在入学、入托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入托的条件;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入托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入托的权利,自治区教育厅专门下发了《通知》。《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在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通知》对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入托权利。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此外,《通知》强调,新疆自治区各地、州、市教育、卫生部门要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教育厅、卫生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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