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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不得公布考试成绩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1

新疆出台规范办学行为暂行办法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

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

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名次;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

12月17日,新疆教育厅出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上述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

暂行办法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为广大中小学生“减负”。暂行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规范教学行为

暂行办法对学校课外作业量、作息时间、违规补课作出明确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并且补课不得收费。

规范评价考试

暂行办法提出,不得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以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规范收费行为

暂行办法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否则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同时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规范办班行为

暂行办法提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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