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应届高校生在毕业当年自主创业开个小饭馆、小卖部,可在3年内每年最高减免8000元税收。
16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日前出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有税收优惠。
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除外。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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