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近日出台,其中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高校,将在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按照该政策,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据悉,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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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加10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以自治区团委核准的名单为准)。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以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
(6)烈士子女(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名单为准)。
(7)回族考生 (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
体育突出加20分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 (以自治区体育局核准的名单为准),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民族考生最高加50分
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考生(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11个民族),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农牧民子女也能加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且各志愿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军人子女可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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