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开始,高校毕业生到新疆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其学费将由新疆财政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新疆财政厅、新疆教育厅日前专门联合下发的《新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新疆财政将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总额的1/3,3年全部代偿返还完毕。据悉,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返还。
新疆教育厅介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的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据了解,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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