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要求,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拉萨市慈松塘路8号)将于2010年12月1日至20日进行授予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0日公布。
成绩查询网址:http://www.moj.gov.cn
成绩查询电话:0891-6285727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主副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一)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于12月1日至20日,由授予资格申请人本人到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授予资格申请审核。
(二)对户籍在西藏自治区,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需于12月1日至7日由授予资格申请人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资格资料调转。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在收到异地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料后,对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进行授予资格申请审核。
(三)办理授予资格申请人员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准考证主证、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毕业证书需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验印或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部队院校毕业学历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提交学籍档案原始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片3张;
5.单位证明(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政治立场、是否开除公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军人需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无职业人员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司法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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