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生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根据招考计划人数1∶1.5的比例(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按1∶3的比例),按职位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况单独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2)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3)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10年9月上旬。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通过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合成考试总成绩。报考双语试点班的,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体检和体能测试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在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参加体检人员。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相关规定,由区公安厅负责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察政审
1、对体检、体能测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
2、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考察政审工作,由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和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具体实施。退役士兵的考察政审工作可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党委负责实施。
录取
考试、体检、考察政审、体能测试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计划;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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