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新中国成立60年教育事业发展成就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教育的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一个以公办教育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要大力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不久前,曾有媒体披露,《规划纲要》起草过程中,决策部门对于民办教育正在酝酿新的管理方式,将实施“分类管理”。
目前,中国民办教育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
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都规定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质”。
但在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却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显而易见,“非营利”与“合理回报”,这本身就存在着相互矛盾。
“非营利性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办学者的营利行为发生了矛盾,导致了监管规则上的混乱。”有教育界内部人士表示。
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决策层酝酿的所谓的分类管理,是把现有的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于分类管理对于民办教育业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规划纲要》起草之初,这个问题就引发了民办教育从业者的高度关注。
周济表示“这个问题我们正在讨论之中”。
而一同出席发布会的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则表示,分类管理这样的一个改革的声音,现在已经被决策层所关注到了,但是将来是否实施,还是要看最后的《规划纲要》文本的征求意见时来定。
不过,张力也坦言,国家出台一个政策,不可能忽视现在民办教育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就贸然出台。
“将来正式文本出台后,有一个公开征询意见的时候,我相信那段时间内还可以让这些民办教育的从业人员更充分地表达意见。”张力称。
就他个人而言,倾向于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制定一个相应的分类标准,以解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实施“两张皮”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起来,最大的制度障碍并不在教育部门,而是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地方上的其他行政部门。
这些部门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条文跟自己部门现行的税收管理、收费管理等一些方面很不一致。
“没有上位的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就落实不了。”张力称。
而教育部长周济也表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寄托了极大的希望,希望我国尽快实现现代化,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发展教育。政府当然要尽全力来办好教育,但是光是政府的努力也是不够的,我们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包括家庭,包括社会,因此民办教育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在这次《规划纲要》的制定过程中,将把办学体制改革作为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方面要继续深化公办教育的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大力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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