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全区30%的高中生被纳入资助范围,每年将有4.2万名贫困高中生受到资助,资助金额达6300万元。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覆盖了初中和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9年,自治区在南部山区9个市、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开展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
2010年秋季,宁夏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结合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全区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等因素确定了各县区资助面,其中:南部山区9个市、县 (区)及红寺堡区为40%,川区各市、县(区)为20%,各地在确定各校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学校和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倾斜。《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核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元至2000元范围内分2档至3档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山区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此外,《通知》还要求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至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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