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出台实施。
根据高等学校的不同规模和不同特点,首次对全区高等学校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以及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配备等进行了规范,为建立全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长效机制、科学配置高等学校机构编制资源、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了解,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大多核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与我区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事业不相适应。尽管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整合资源、增加编制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等教育发展与人员编制不足的矛盾,但依然存在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不均、管理不规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区高等学校实际和发展需求,在深入调研论证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宁夏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
《标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必须遵循办学规律,体现学校特点,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针对普通高校与高职院校规模和层次不同、教学和管理任务不相同等实际,依据在校学生规模分类确定高等学校管理机构限额;根据各类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由各高等学校自主设置教学教辅机构;以高等学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分类确定人员编制标准及人员结构,提高了专任教师编制的配备比例,进一步优化了人员结构,更好地适应了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特点和发展要求。
今后,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要求,针对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变化情况,适时按《标准》调整高等学校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为全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宁夏年内实现普通高中资助制度全覆盖 下一篇:宁夏3000多人参加国家公考 录取比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