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发[2009]122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中央驻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126号)要求,现将我市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2007年5月以前获取的)。
2、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2004年5月以前获取的)。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1999年5月以前获取的)。
二、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必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签章,携带相关材料(即有效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近期彩照,经石嘴山市人事局审核后,到石嘴山市财政局会计科报名缴费。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6月10日至25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统一设在银川市(考试学校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参照财政部《2009年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材料由考生自愿认购,购书联系单位:宁夏长河财会用品有限公司(财经书店),电话(0951)5028568;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39号。
六、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参加评审有效。
根据我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参照全国标准,确定当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成绩的区内合格标准,并由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自治区范围1年内参加评审有效。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6」64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七、考试费用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42号),考试费用每人100元(不含考试大纲和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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