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各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要明确各专业文化课、专业课成绩的具体要求(含使用办法、折算比例等)。录取中有使用校考成绩的,在录取规则中须注明校考成绩使用办法。不得自行设置照顾加分、生源地限制等影响招生公平公正的政策。每批次的常规志愿、征求志愿及降分录取阶段均应严格遵循同一录取规则。各招生高校录取规则报省考试院备案,经备案后的录取规则不得更改,并通过招生院校和省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行“一档多投”投档模式,同一考生可能被多所招生院校预录取,经计算机自动匹配确认录取结果后,一个考生最多只能被一所学校录取,可能造成部分院校一时无法完成招生计划。为提高录取工作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各招生院校必须对符合本校相关专业录取条件的所有投档考生进行预录取排序,不得设置预录取比例,也不得并列排序。提前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不安排分省计划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在提交预录取排序名单时,应同时向省考试院提交本专业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
此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提前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文考分数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其他各类招生院校专业投档考生的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校考成绩的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须获得专业校考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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