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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给个人 校长为第一负责人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漳州市的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日前,漳州市卫生局和漳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据了解,漳州市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有的学校食堂定点采购落实不够好,索票索证不够齐全,食品留样不够规范,食堂管理不够到位,个别学校因饭菜质量、价格等原因,引发学生及家长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甚至诉诸新闻媒体。

为此,漳州市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校长为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学校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通知要求,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因历史原因或受客观条件制约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学校食堂,要逐步转为学校自主经营或由有资质的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于缺乏食堂管理经验或曾经发生过食物中毒的餐饮管理公司和个人不得承包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散装的调味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和周转桶装植物油,不得采购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原料;不得采购无厂址、无厂名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禁采购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另外,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设置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食堂,设置2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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