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中国教育在线讯 石市教育局昨日转发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两个通知,并就中小学学籍管理、转学等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两个《细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留级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两个细则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普通高中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二)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四种情况可以转学
两个细则也明确了转学条件。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此外,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一般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细则也规定,高中学段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转学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高中阶段需要办理转学的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如能转学,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若符合条件借读,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可以安排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解放军边海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的临时居住证明,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不建立学籍。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分修习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录及其它资料)转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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