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新闻频频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出现。许多学校和教师不得不面对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为防止校园意外,学校“如履薄冰”。一些学校管理者为此采取封闭、保守的教学策略,消极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校园内外学生意外事故较频繁,虽然对大部分安全事故学校并不需要负直接责任,但在善后处理中,大多数是通过协议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抚慰为主,因此学校的慰问金额不断攀升。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学校办公经费有限,县市教育投入也是‘量入为出’,因此遇到意外事故,所在学校十分被动,特别是农村学校不堪重负。”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南安一中校长王声云说。
“一律由学校‘买单’,似乎不妥。因此,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是较好的解决办法,不仅可以使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也有利于缓解学校压力、减少社会矛盾。基金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每年拨一定的专款,同时接受社会、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助,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王声云和其他几位省人大代表就此提出了一份建议。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各中小学校要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由学校在财政核拨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自2006年我省实施校方责任险制度以来,在“政府引导、行政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下,通过各级教育部门、学校与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通力合作,校方责任险在我省实现积极稳妥健康发展。据福建保监局统计,2011-2012学年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有78个县(市、区)开展了校方责任险,占我省县(市、区)总数的97.5%;其中公办学校投保率达93%,参保学生453万人。
然而,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学生间互相玩耍、游戏而造成的伤害,该如何赔偿呢?
五年级的徐某在体育锻炼课上被同学绊倒受伤骨折。徐某父亲将对方家长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确认,徐某受伤是意外事件,遂适用公平原则判决由徐某、对方同学和学校共同分担10.63万元直接损失。
目前,关于校园伤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校方确立公平责任原则,法官适用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判决校方承担部分责任,这让学校感到压力巨大。
学生意外事故,有的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是,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不负任何责任。现在学生中独生子女占较大比例,发生意外事故,不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业,更使整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和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学生得不到赔偿,不论责任在谁,家长常迁怒学校,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处理这类问题中也常常不知所措,要么牺牲学校或教师的权益,要么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深化。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能收费,教育教学公用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核拨,专款专用,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事故,学校无力支付抚恤抚慰金,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王声云说,他认为,建立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倾斜性保护,也可以视为学校对学生因人身损害事故不能有效接受教育而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弥补,体现人文关怀。
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按照《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地方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年拟安排50万元专款用于学校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对保护校园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条例已经颁布一年多,但是很多县市还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希望各县市能够步伐再加快一点。”王声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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