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骚扰学生、遇突发事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收礼或有偿补课等十余项行为属于“违反师德”,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18日。
受处分时暂缓资格注册
近年来,教师收礼、体罚、性侵学生,“范跑跑”等案例,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办法》明确,这些行为今后都将受到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期限是24个月。
接受《办法》监督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机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办法》指出,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前可申辩
为了避免教师受到“冤枉处分”,《办法》要求,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在对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此外,《办法》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此,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建议,各地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礼物”的价值上限。
“违反师德”的10种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的;
6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10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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