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编制单位预算,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同时,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幼儿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办法规定,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根据办法,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要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编制和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将配建幼儿园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并明确建设时序。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幼儿园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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