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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网上征意见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教育局起草了《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

《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共十条,其中第三条要求:“热爱学生,师生平等。要关心爱护、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侵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强迫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第八条要求:“廉洁从教,严于律己。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不从事有偿家教。不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收费或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商品。”

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二、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侵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强迫学生休学、转学、退学;不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三、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四、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五、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六、不准参与赌博、邪教、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七、不准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收费或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商品。八、不准在评优、晋级、晋职、调动、招生、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九、不准在参与的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十、不准敷衍塞责,不上无备之课,不随意调课、停课、无故旷课,不损害学校利益和集体荣誉,不刻意索取待遇。”现向以上两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13年11月5日前发至电子邮箱xwgf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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