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军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的优待做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河北省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细则规定,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区)或者设区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细则规定,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据悉,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注:1、“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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