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享受的优待做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驻冀部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队共同负担。驻冀部队开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子女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队幼儿园、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食宿站(点)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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