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去年3月出台的《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印发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在我区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这标志着继去年“异地中考”政策破冰后,今年“异地高考”新政也将如期实施。
“异地高考”分阶段推进
依据《意见》,从2013年起,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当年中考:一是本人具有我区初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1年;二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
截至2014年4月1日,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在我区参加2014年高考,但仅限报考高职高专院校或专业: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二是家长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满2年。
截至2014年4月1日,从区外迁入的考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参与本专科院校录取: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2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均满2年。2015年的相关政策按照2014年执行。
从2016年开始,截至当年9月1号,内蒙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我区参加当年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一是本人在我区具有初中学籍,并参加中考被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均满3年。
相关条件的界定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在我区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何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纳税及社会保险、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等相关条件的界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及解释。
一、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我区户籍,但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流入地取得合法职业者。其随迁子女是指与其在务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家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出具父母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若属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后两种条件,亦适用于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的相应情形。办法还明确指出,家长指考生父亲和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如无特别说明,对家长的各项要求,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满足条件。
二、合法职业的界定
合法职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相关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其他经相关审核认定确属合法职业的情形(提供审核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含购买、租赁、自建的产权房屋等。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无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者出具房屋租赁协议)、自建房屋批建手续等材料的任何一项,同时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其中,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相关条件中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含租赁情形。
四、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是指,纳税人需出具旗县(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以上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若属免税范围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保险险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包括在政策内。外来务工人员至少在我区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之一的,其子女方可享受相关规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保时长,以旗县区及其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补缴社会保险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社会保险起始时间进行计算。若考生或家长在我区及区外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则区内社会保险手续不予认可。
五、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隔则不符合条件。
从2016年起,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者或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务工流入地、本人在我区所取得学籍学校、本人在我区实际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旗县区,则不予认定其学籍及连续就读符合报名条件。
从2016年起,在普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参加从取得学业水平考籍之日起,至年度高考报名前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的录取备案手续。高考报名时,考生还须提供由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实际连续就读的书面证明和所在学校各类全校性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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