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发出通知,对2014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高考工作的相关条件进行界定,包括“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纳税及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等考生和家长关心的关键词。
其中,“合法职业”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其他经相关审核认定确属合法职业的情形。
“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租赁、自建的产权房屋等。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无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者出具房屋租赁协议)、自建房屋批建手续等材料的任何一项,同时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相关证明。其中,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自治区者相关条件中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含租赁情形。
“纳税”指纳税人需出具旗县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以上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若属免税范围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各类商业保险。家长至少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之一。若考生或家长在内蒙古自治区及区外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则区内社会保险手续不予认可。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但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流入地取得合法职业者,其随迁子女是指与其在务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须提供家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出具父母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若属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出具相关民政部门的证明。
“家长”是指考生父亲和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如无特别说明,对家长的各项要求,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满足条件。
“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为,学籍必须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隔则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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