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出台的《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幼儿园,且交由县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或没有按照时序要求与小区同步竣工的,由县政府督促承建方限期整改。
《意见》规定,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建设时序和产权归属的,由县政府督促承建方解决幼儿园建设时序和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明晰后,由县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县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意见》明确,在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含乡镇)规划建设时,要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等教育用地。在组织实施出让土地工作前,县规划建设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商请县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提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明确办园主体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在取得楼盘销售许可证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售。县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参加园舍竣工验收。幼儿园建成后,承建方须将幼儿园房产产权交县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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