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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公务员廉洁从严把“进口”开始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平庸无为,应从严格招录公务员开始。这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设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的普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这一《规定》细化了《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定,严把公务员“进口”,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为吸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青年才俊加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公务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防范行为不良的人混入公务员队伍而埋下腐败的祸根,《规定》强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从“进口”上防止公务员“带病上岗”。

任职回避是防止公务员腐败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行之有效的干部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公务员招录环节就应从严执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指出,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就是说,儿子在父亲手下任职、丈夫做领导妻子做财务等极易诱发“家族腐败”的情形,在报考公务员时是通不过资格审查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也对公务员录用工作及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如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应向社会公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等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果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有亲属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果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或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或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重则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对于刹住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招录公务员中出现的领导干部亲属“近水楼台先得月”、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防止用人腐败,都是有益处的。

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是政府政令的实施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能不能将模范守法、廉洁奉公、一心为民、德才兼备的社会精英吸纳进公务员队伍,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事业。所以,严把公务员录用关,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至关重要,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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