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治区政府直属(含部门所属)
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2010年自治区政府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自治区政府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批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的招聘简章公布如下:
一、公开招聘计划
本次共有18家自治区政府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478名在编工作人员。详情请点击用人单位招生简章查看。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户籍要求: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内蒙古户籍(发布招聘公告前户籍在内蒙古)的人员(个别紧缺专业户籍不限);对非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或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的人员以及在我区服务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民生工作志愿者”“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列入旗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储备计划的“储备人才”,符合岗位要求的也可以应聘。
4.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详见各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及岗位需求表)。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在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之前,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即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其他条件:详见各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和岗位需求表。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2011届及以后的非成人教育在读研究生。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三、公开招聘考试内容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测试(面试)两项内容。公共科目考试为《综合素质测评》;专业测试(面试)的内容、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可采取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并在其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四、公开招聘报名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直接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打印准考证。
2、报名时间为2010 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18:00点,交费时间截至2010年11月22日18:00点。应聘人员务必于2010年11月29日-12月3日18:00点前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3、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报考岗位,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名序号是应聘人员确认是否成功报名、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应聘人员须对在网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自负;每个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4、应聘人员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交费成功即确认完成报名。未按照要求在11月19日前上传照片或未在11月22日前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如有疑问,请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咨询。
5、报名费每人20元、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50元,每名应聘人员需在网上交报名费和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共70元;专业测试(面试)考务费50元由用人单位在资格复审时收取。
6、每个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4及以上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相应调整招聘计划。招聘紧缺专业人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岗位的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后可适当降低。
7、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11月15日开始在网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部门须在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截止日期11月21日)。
五、考试和资格复审
(一)公共科目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为《综合素质测评》笔试,满分100分。
2、公共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试卷统一汉文制卷。
3、考试地点:呼和浩特市。具体考点详见准考证。
4、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10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
5、公共科目考试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权前加2分;在我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民生工作志愿者”“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列入旗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储备计划的“储备人才”,在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权前加2分。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加分条件的,在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权前加3.2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民生工作志愿者”“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储备人才”等应聘人员,经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及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具有加分资格。
6、“储备人才”加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正式列入旗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储备已满2年,服务期满未超过3年(2007年11月19日后服务期满的)且未被正式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的。
符合加分条件的“储备人才”报考者,须在11月21日前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送当地旗县(市、区)人事局,由旗县(市、区)人事局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包头市公务员局逐级审核其有关材料(储备协议书、原始花名册和储备两年期间的年度考核表),并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包头市公务员局在12月2日前报送自治区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经自治区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具有加分资格。
7、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应聘人员的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同时按各招聘岗位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范围初步人选,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对同一岗位因成绩并列而超过1∶3比例的所有考生全部进入专业测试(面试)。
8、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9、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任何复习材料和考试大纲。
(二)资格复审
1、进入专业测试(面试)的应聘人员必须登陆报名网站打印专业测试(面试)准考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测试(面试)准考证和相应证明材料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3、资格复审时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年龄、民族、学历、学位、专业、加分条件等信息。凡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或不符合所填报职位条件的,一律取消专业测试(面试)资格。
4、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导致应聘岗位未形成竞争、无法开考的,从该岗位未进入专业测试(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参加专业测试(面试),同时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专业测试(面试)
1、专业测试(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取专业科目笔试、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技能测试等方式,既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采取多种方式。专业测试(面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专业测试(面试)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2、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在招聘简章中或专业测试(面试)前对测试时间、地点和方式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3、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专业测试(面试)的成绩加权方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在招聘简章或专业测试(面试)前公布。
4、专业测试(面试)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专业测试(面试)成绩加权前加3分;在我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民生工作志愿者”“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列入旗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储备计划的“储备人才”,在专业测试(面试)成绩加权前加3分。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加分条件的,在专业测试(面试)成绩加权前加4.8分。
5、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详见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同一岗位总成绩如出现并列,比较小数点后第3位数字,以此类推。
6、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加权考试总成绩后,按照招聘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同时按照该岗位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具体组织实施,在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派员进行。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全面了解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考核不合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确定拟聘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九、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2、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的聘用或调动手续。
4、受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办发〔2005〕17号)实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5、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对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6、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尚在聘用期内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一律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十、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6944911
举报电话:0471——6913124
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的“2010年自治区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专栏”。
本简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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