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近日出台规定,从2011年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每年都将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将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并纳入财政预算。据悉,2011年自治区将安排1000万元。
同时,对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自治区将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民办高校、中职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优惠政策。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地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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