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日前出台规定,对民办普通中小学办学主体、招生、收费、补课等办学行为进行规范,对违规的民办中小学,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太原市规定,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假借其他学校名义招生或代替其他学校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作为招收学生的依据;不得代替公办学校学生注册学籍。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遵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此外,太原市教育局还对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及人数、编班及补课、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主体等相关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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