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教育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精神,采取六项措施,着力解决大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问题。
一、要求各区直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在校大学生在11月底前全部纳入当地居民医疗保险。
二、自治区财政根据高校参保情况下拨2009年直属高校的大学生医疗补助经费,明确各高校可从下拨的大学生医疗补助费中拿出40元/人用于2009年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三、各高校完成2009年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后,要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12月10日前按每生20元标准将大学生参保费预拨给各高校校医室,用于建立学生门诊统筹。
四、要求区直各高校要采取措施动员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明年起各高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全部完成参加医保任务。
五、要求各高校要与所属市区两级医保机构密切合作,大力宣传大学生参加医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参加医保的深远意义。
六、年底前教育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对各高校大学生参加医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今年医保任务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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