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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办教育协会:行政执法委托与民办教育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教政法[2009]14号)文件,决定将民办教育的六项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代为实施。即:(一)办理对直属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及核发办学许可证事项;(二)对直属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三)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四)对授予省级民办学校荣誉称号前的评审;对设立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医学类中等专业学校审批前的评估、论证;(五)协助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集体上访事件进行查处;(六)参与制订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民办学校办学评估标准和民办学校准入条件以及民办教育立法的有关工作。同时,文件明确了委托权限和委托责任。规定:在委托事项内,协会可以教育厅的名义处理相关事宜;省教育厅对协会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在这个行政执法委托文件出台前,教育厅对民办教育工作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也委托协会办理,只不过是口头指示或一事一议,而做为以省教育厅的名义正式行文向协会进行规范的行政执法委托, 形成制度和机制,这是第一次。

一、教育厅行政执法委托,主要是探索构建科学、有效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与机制

省教育厅认为:一是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性很强,有许多与公办教育不同的特点,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像管公办学校那样管理民办学校是不行的,应引入社会因素参与管理;二是从现实情况看,省教育厅行政力量不足,无负责民办教育的专职人员,而民办教育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很多,现有力量很难管好;三是教育厅应该着重研究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深层次、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如陷入繁杂的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中,无法提高管理绩效,必须摆脱事务缠身的局面。

基于上述考虑,教育厅领导解放思想,在政府对民办教育应怎么管、管什么,做了深入研究之后,决定更新管理理念与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7]36号文件的要求,把一些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委托协会办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对协会来说,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有着现实的需要。一是协会是社会组织,受传统观念影响,职责弱化,社会关注度不高,开展工作比较困难。因此,希望通过行政执法委托,提高公信力,改善工作现状;二是协会自身工作弹性较大,没有哪一级交付硬性任务和提出刚性要求,全靠自己找点事干,干多少算多少,工作无压力,同时缺乏凝聚力。协会(特别是年轻人)不满意这种松散、无所做为的状态,希望忙一点,干成点儿事,使生活充实起来,使协会组织作用发挥出来。

总之,行政执法委托是教育厅与协会双方的现实需要,而且符合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件规定。这是一项构建民办教育管理新体制的有益探索。

二、协会实践行政执法委托一年来的感受

一年来的实践,协会有以下几点主要感受:

(1)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明显增强。按照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的要求,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在学校和政府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政执法委托前,协会这一职责也有体现,但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发挥不充分,各方不满意。行政执法委托后,协会直接承担教育厅的委托工作,与教育厅联系变得十分紧密,教育厅对协会的支持力度加大。因此,上情下达更为准确和及时,反映民办学校的合理诉求渠道更加畅通和有力,“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也就更加充分。如:2008年省教育厅为规范办学行为,制发冀教发[2008]92号文件,要求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学历中专不能同一法人,同一阵地,要求去掉一个牌子,但近一年时间文件要求没能落实,各方还产生了一些意见。2009年委托协会年检,协会本着既贯彻教育厅文件规定,又充分听取学校意见的原则进行上下协调沟通,一是充分说明教育厅92号文件的意义,宣传学校必须执行;二是对有条件彻底分开的学校向教育厅建议,核实情况允许不违背教育厅规定的原则下可以保留两块牌子,从而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教育厅冀教发[2008]92号文件基本得到落实,大多数学校的要求也得到满足。

(2)协会的“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政府,二是服务民办学校。没有行政执法委托前,协会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对政府的服务方面缺乏主动思考,担心别人有想法;对学校的服务诸如:学校之间关系的协调,专业化服务等缺乏力度。行政执法委托后,协会解除顾虑,在委托的事项内主动谋划和办理;在一些具体事项的处理上使政府不再直接面对学校,形成缓冲地带,使政府既减轻工作压力,工作也变得更加主动;对学校的服务由于力度加大,效果也明显提高。

(3)“行业自律”与“行业维权”职能得到改善。“行业自律”与“行业维权”也是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前,总想在这方面做得好一点,从而树立协会在民办学校中的声望,但又总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行政执法委托使协会公信力提升,工作有了抓手,无论是“自律”还是“维权”工作开展都有改善。

(4)协会自身组织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委托后,协会由原来的松散状态,变得忙碌起来。因为职责明确,任务加重,对协会的要求高了,责任也大了。这迫使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提高效率,这一方面还正在进行中。

回顾一年来的实践探索,省教育厅对协会工作比较满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工作顺畅,管理有序,学校满意度也高了,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气象。

三、行政执法委托工作需继续深入探索

行政执法委托一年来,对促进协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推动事业的发展显现出了预期的效果。但因时间还较短,认识和成效还是初步的。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如:协会的建设怎样才能适应新变化的需要;协会虽承担了部分教育厅行政执法事项,但自身毕竟是社会组织,怎样明确自身定位,既服务好政府,又服务好学校等,这些体制与机制的问题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深入探索和总结。以年度检查为例,目前我们的做法是:教育厅制发文件,规定方针政策,协会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实施情况总结后报教育厅研究做最后决定,结果由教育厅发文公布。协会一方面要认真执行教育厅规定,限于做好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同时从协会的角度,在承办的工作中听取学校意见,反映真实情况,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到既服务好政府,又服务好学校。

以上是我们的一点探索与感受,还较肤浅,愿借这次会议机会听取各位领导与同仁的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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