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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不得安排精神病患者及品行不良者到学校工作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将于2010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校不得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品行不良的人员到学校工作。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河北省政府日前公布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对涉及学校安全管理的诸多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品行不良的人员到学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环境开展活动。

针对有身体异常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况,这一规定明确要求,身体有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学生家长应当向学校报告,不得隐瞒,而学校不得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对近年来学校采购学生床上用品或学生服装时容易出现的纠纷,河北省还要求,学校采购或者代为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和学生服装的,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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