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秋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提高了已执行20年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小学班主任由每人每月18元提高到240元,中学班主任从每人每月21元提高到300元。
两年前,呼和浩特市教育局通过调研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同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一直执行的是1988年的国家标准,即小学18元、中学21元。这笔津贴约占当时全国教师平均工资的15%,但到2007年,这笔津贴仅占教师平均工资的1%。近几年,呼市各中小学校为了奖励和支持班主任工作,学校通过自筹资金努力提高班主任津贴,但大多数小学班主任津贴不超过100元,情况最好的几所高中班主任津贴才能达到500元左右。
据了解,呼和浩特正式提高全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基数定为:小学每人每月240元,中学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支出,但经济实力薄弱的两个旗县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经费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按照要求,今后班主任津贴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定期督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规范执行。此外,呼市还建立了中小学班主任津贴自然增长机制,保证津贴随工资调整幅度相应增加,增长幅度为工资的15%左右。
过去,呼市电力中学千方百计自筹资金才将班主任津贴提高到了260元左右,而且其中一部分还要班主任通过种种严格考核后才能拿到。电力中学校长高惠民说:“靠学校自筹资金保障班主任津贴难以持续,这次市里提高全市班主任津贴,是对班主任辛勤工作的肯定,我们对班主任有了交代。”
据介绍,新的班主任津贴执行后,多数学校现行的班主任津贴也将继续补贴。各旗县区在执行新标准时,对于受到教育部门不同层次奖励的优秀班主任,其班主任津贴应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予以不同档次的提高。同时,旗县区现存教学点,因班级情况复杂、特殊,班主任津贴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有寄宿学生的学校,生活指导教师可比照新标准享受班主任津贴;民办学校班主任,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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