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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10月初,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

近年来,虽然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公办教师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自1988年后一直没作调整,民办教师退养费与公办教师退休费收入差距较大,严重影响了民办教师的生活水平。

按照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普遍提高民办教师的退养费标准。提高退养费标准的范围是:1985年12月31日前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现享受民办教师退养待遇的人员。提高后的退养费标准为:民办教师退养费收入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以旗县为单位)公办退休教师平均退休费收入2/3的标准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执行原标准。今后在提高公办退休教师退休费收入标准时,一并按不低于上述比例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收入标准。

据悉,所需资金由旗县财政负担。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的工作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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