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26日)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9月22日联合发文,决定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并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公办教师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民办教师工资及退养费标准自1988年后一直没有调整过。因此,自治区政府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决定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据了解,此次享受退养费提高待遇的是1985年12月31日前经组织批准的民办教师,全区有2000多人。提高后的退养费标准为民办教师退养费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以旗县为单位)公办退休教师平均退休费收入2/3的标准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执行原标准。今后,各地在提高公办退休教师退休费收入标准时,一并要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收入标准,经费由旗县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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