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09年9月1日起,山西省将在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省内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该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责任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3元,累计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
这一制度的推行旨在充分利用保险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学校各类安全事故风险,维护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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