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如何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征集见习岗位,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提升就业能力。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难家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当优先采取就业扶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措施。高校应当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指导。
《办法》还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高校根据社会需求,科学确定办学定位,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高校学生的需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鼓励企业接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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