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违反这项规定的,学校可予以解聘。
河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瑾说,近年来,极少数教师背离职业理想,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热衷于从事有偿家教,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河北省规定: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河北省这一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教育聘任制,通过学校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教师权利和义务,对教师的工作、校外兼职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由学校对教师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以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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