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考生报考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予以办理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开考专业及学历层次2009年上半年开考的专业和学历层次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报考时需登陆网站查询公布的专业及考试课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民教育学历考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参加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报考,凡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自学考试相应专业中承认其考试成绩。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原则,选择报考专业。
(三)报考护理学专业本专科的考生需注意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不同类的专业考试加考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分类说明》执行。
(五)不考本科公共外语的考生,可以在我区规定的七门课程中选考3门予以顶替,专科中凡是设有英语(一)课程的,也可以在七门课程中选2门顶替。
(六)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时间2009年上半年考试,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15日。
四、报考手续(一)从2009年上半年,全区自学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方法及注意事项详见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
(二)首次报考考生(含区外转入还未办理新准考证的报考者)在网上报名后,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到旗县(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确认及照相手续。
(三)非首次报考者只须自行在网上报名即可,无需确认及照相。
(四)考生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从一个地区转迁到另一个地区(包括自治区内各盟市之间)参加考试,必须在网上报名前按规定到原报考盟市办理转考手续,网上报名后才能在转入地参加考试。区内转考的考生,到转入盟市仍使用原《准考证》,原合格成绩有效。
(五)属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必须与委托部门咨询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六)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每年安排两次考核,分别为上半年6月中旬和下半年11月中旬。考生可直接与主考院校联系,并按有关规定到主考院校报名参加考核。
五、《准考证》和《座位通知单》
(一)《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必备的有效证件,新报名参加考试和外省市转入我区第一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准考证》,《准考证》由自治区考办统一制作,盟市自考办负责发放。《准考证》如遗失、破损,必须及时到当地考试机构申请补办。
(二)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系统自动按全区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生成,每人一号,在我区参加自考期间准考证号不再更改。
(三)《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四)《座位通知单》由考生自己登陆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nm.zsks.cn)打印。
六、收费考务费、《准考证》费、实践性环节报名费、《毕业证》工本费、毕业生照片扫描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中网上报名相关费用将直接在上网报名的同时通过网上收缴。
七、考试(一)2009年上半年考试时间是4月18日、4月19日二天。
(二)考试的课程及考试时间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
(三)考试一般集中在市政府、盟公署所在地进行,因特殊情况和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牧区延伸试点的盟市,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准,考场可设在旗、县政府所在地。
(四)考生按《座位通知单》到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和《座位通知单》,三证缺一不得入场。
(五)汉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必须用汉文答卷,蒙古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汉语文除外)必须用蒙文答卷。外语专业开考的课程,专业课必须用相应文字答卷。其他专业开考的课程,考生可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申请一种试卷,申请蒙文试卷的考生(仅限于有蒙文教材的课程)必须用蒙文答卷,申请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答卷。一门课程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在同一试卷上。
(六)考生必须认真核对考试课程及语种,如有失误,由考生自己负责。
(七)主客观卷分卷考试的课程,客观题按照《内蒙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客观题答题卡》答题。
(八)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次考试后发给考生成绩通知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九)凡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专业,待专业课笔试课程全部合格后,可申请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
(十)考试成绩由各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试成绩通知单考生须妥善保存,办理毕业手续时交盟市自考办。
(十一)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若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指挥,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将依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八、毕业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时,须认真填写《毕业生档案》表一式两份。
九、其他(一)考生所填一式两份的《毕业生档案》表,一份由自治区自考办存档,另一份由考生交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存档,无工作单位者由本人将《毕业生档案》表和《毕业证书》一起妥善保存,《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表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二)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学士学位的申报应首先和主考院校联系,由主考院校负责统一协调、办理。
(三)英语专业的专科“听力”、“口语”课程的考试和英语专业的本科“口译”、“听力”课程的考试时间为6月初,详情网上查询。
(四)委托开考专业考生的报名事宜,由委托部门与盟市自考办协商确定,从有利于服务考生、方便考生报名,有利于助学辅导,有利于自考事业的目的出发,确定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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