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统一标准 依法严格准入
吉林市出台《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4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要求今后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均须达到该标准,现有民办培训学校也要尽快改善条件,逐步达到相应要求。该标准出台,统一和量化了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实现吉林市民办教育史上政府规章零的突破。
为适应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使民办教育事业在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吉林市此次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填补了该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没有标准的空白,使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有标准,政府有作为,管理有依据,监督有规范,群众有实惠。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条件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标准》共二十条,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提出了详细要求。一是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及领导机构标准;二是民办培训学校师资及财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三是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四是民办培训学校校园校舍和教学设备设施标准;五是民办培训学校命名标准等。该标准是在多方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的。《标准》既借鉴了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又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可比性和现实性。《标准》起草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由教育、卫生和公安消防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多方论证制定的。标准公布前,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还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民办培训学校的意见。
该标准适用于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艺术、文化教育等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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