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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的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京教研〔2008〕2号)和市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9〕17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字校园建设是为了有效支持学生学习、创新和转变教学方式,以面向服务为基本理念而构建的数字化校园信息化环境。通过进一步巩固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信息化管理与运行机制,整合学校各类资源,推动信息技术在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中的深层次应用,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确定的数字校园实验学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全市范围内计划建成100所数字校园示范校。数字校园示范校建设内容包括:

(一)基础网络设施:主要包括网络接入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台式机、终端手持设备等设施。

(二)教学环境和教学装备: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室、教室备课室、计算机教室等集成教学环境。

(三)校园门户网站:主要包括学校介绍、校务信息、教学科研展示、师生社区等模块。

(四)教育资源系统:主要包括备课资源库、课程资源库、网络学堂、考试题库、数字图书馆等。

(五)学校业务系统: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系统、自动化办公系统、教研平台、学习支撑平台、家校联系平台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技术标准、评估规范,对实验校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各区县教委具体负责本区县数字实验学校项目推进,做好本区实验校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学校负责本校的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的管理、实施及后期应用工作。

第四章 数字实验学校认定

第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学校统一由市教委认定。市教委通过组织专家组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数字校园实验学校评审工作,并确定学校名单。

第十条 各区县教委组织数字实验学校的初审与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高速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实现“班班通”。

(二)安装使用市级统配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包括:CMIS、卡管系统、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等)

(三)学校信息化管理制度健全。

(四)在市级各项信息化应用评比中成绩优秀。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教委定期对各实验校的项目进展进行核查;同时,组织专家深入数字校园实验校进行指导,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及交流,搭建“专家-实验校”沟通平台。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区数字校园建设的整体规划,指导各个实验学校有计划、高质量的实施数字校园建设,努力体现本区特色。

第十四条 各实验学校项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学校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编制项目预算。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学校根据批复任务书内容和项目预算开展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项目文档和过程资产,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十二五期间市级根据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批对纳入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的中小学校给予每校不高于200万元经费补助,用于支持和引导项目实施。市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及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市级补助预算申报程序

(一)经市教委认定的数字校园实验学校,按照项目预算评审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区县教委初审后,由区县教委汇总报区县财政局审核并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涉及信息化内容须经区县经信委评审。

(二)各区县教委和财政局根据各实验学校编制的项目预算,明确市级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和内容,向市教委申请市级补助经费。

(三)市教委对区县预算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审核批复后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

(二)软件开发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采购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购置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软件设计、开发、测试等费用。

(三)网络工程建设费:是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光纤建设、系统集成等费用。

(四)数字资源建设与使用费:是指数据的加工、采集和购置,以及使用培训等费用。

(五)信息化建设监理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在项目进行的前、中、后期对实施进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实验校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区县教委要定期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并向市教委汇报。

第二十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由市教委统一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实行三级验收机制。

(一)各实验学校根据任务书的内容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区县教委提请验收。

(二)区县教委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统一汇总市教委。

(三)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所有实验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应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定期监控分析实验校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与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数字校园实验校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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