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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和市教委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要求负责拟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形式性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教育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时,市教委、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要与单位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教委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经财政预算评审后,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市财政局审核市教委、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预算单位对申报的绩效目标内容负责。

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委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报告,并按要求向市教委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市教委、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修改绩效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育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教委、预算单位要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二)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评价、市教委评价和预算单位评价。

(三)按照评价内容范围,绩效评价分为项目支出评价和整体支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

第二十六条 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评价执行以预算单位评价为主,市教委评价、市财政评价为辅的“三级评价制度”。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完善绩效拨款制度,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相联系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预算单位要建立整改机制,按照市财政局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根据财政绩效管理要求逐步公开评价结果,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具体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使用市教委批复经费的单位、区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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